
虽无保释制度,但一样是重视人权——许XX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意见暨申请书
虽无保释制度,但一样是重视人权 ——许XX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意见暨申请书 XX市检察院,贾检您好, 许XX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目前正处于贵院一次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人,在阅卷后,由于意识到本案作为犯罪处理存在的种种问题,辩护人已于本月中旬向贵院提交了较为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同时,为了能进一步引起贵院重视并影响贵院能及时、正确处理本案,辩护人还亲自从广州前往贵院,约见了贵检察员,并由贵检察员当面听取了律师意见。贵检察员耐心和认真的听取,展现出来较高的职业品质,给辩护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碰巧的是,本案同案犯鲁军的辩护人也在同一时间前往贵院提交律师意见。辩护人进而得知,鲁军的辩护人的意见与本律师基本一致——即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许XX等人定性于法于事实无据。 可能是由于经办人变更和交接的问题,辩护人前往贵院后才知道,当时贵检察员还没来得及阅读案卷。所以,我们二位辩护人在当天先后向贵检察员陈述意见时,贵检察员主要以听取为主,基本没有向辩护人陈述自己的意见。但此后至今,辩护人认为贵检察员应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而我们二位律师,在当时向贵检察员明确了我们对该案的无罪主张时,也向贵院提出了一个程序上的请求——即希望贵检察员能尽快及时处理本案,尤其是,尽快办理释放许XX等几个在押人员。 辩护人并非不知道,释放不释放在押人员,以及做出起诉决定还是不起诉决定,甚至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进而是一次二次退侦,完全是贵院的权力范围。我们律师作为辩护人无权决定,我们只能给出建议。但贵检察员当然也明白,辩护人提出上述要求,也绝非越殂代疱之意,而是督促、协助贵院正确行使权力。这本来也是辩护的本义。也是法律的要求。贵检察员当然也明白的是,我们作为律师,有义务在法律规定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同时,正所谓理不争不明,事不举不清,我们还有义务尽可能充分地向司法机关阐明意见和要求。以求最终能让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诉讼权力,能让法律正确实施,以及能让社会正义得到维护和彰显。同时,希望贵检察员不要觉得辩护人罗嗦和烦扰。 正是基于这几点,辩护人向特向贵院提出对许XX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以下是具体理由: 一、本案符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 辩护人注意到,不管是《最高检规定》还是《浙江省规定》,都提及了“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一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许XX有两个年幼的方三、五岁的孩子。由于许XX是离婚人士,两个孩子属于单亲家庭,均为许XX所抚养。许XX也是他们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也是唯一的抚养人。而如今,许XX被羁押在看守所,孩子交由其母亲代为抚养。但其母亲并非孩子法定抚养义务人,另外,其母亲还是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史的患者。于法于理于情,请贵检察员审度。 尊敬的贾珊检察员, 辩护人通过案卷注意到,本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贵院在审查批捕时未予以批捕,未批捕的理由是犯罪情节较轻,不适合羁押。虽然辩护人在研究案卷后认为这一未批捕的理由是错误的,但未批捕却是正确的。在其中,辩护人也意识到贵院对羁押具备一定的审慎性。基于贵院的这一职业品质,辩护人希望,也相信贵院能及时、尽快地对本案许XX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法言法语,是我们法律人认清事物,准确、正确处理法律事件的工具,不是我们装腔作势甚至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砝码。但往往实然和应然之间总是有那么一段距离,有时甚至这段距离还不小。辩护人认为辩护不应该是争辩,而是厘清。以及一些暗含种种价值观能落地和实现的美好期待。说了那么多,辩护人最后其实不过想用一两句非常通俗的话来表达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事项的看法和意见——案子就是这么样一个案子,情况就是这么样一个情况,继续把许XX关着,能显示什么,有什么意思呢。就这样的案子,即便有罪,能放则放应该说也是一个善良权力意志的体现,更何况,这个案子,厘清至今,如果说依然还可以、还应当定罪,恐怕实在说不过去。 辩护人认为,就这个案子,案子可以继续办,但辩护人希望贵院还是能先对许XX变更强制措施,不用继续羁押。以上意见与申请当否,请审查。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申请人):刘峰,系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 附:至浙江省检察院刘树枝副检察长《关于许XX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是否属于贵院开展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范围的案件的律师征询函》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的落实和实践创新,浙江省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是领先者,在
《最高检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②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③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这四种情形中,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上都符合,而第①②④点尤其符合。至于为何符合,之前提交的律师意见有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同时,该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对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进行了罗列。由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所以,对此不做对比性说明。但也望贵检察员在哪怕是“假如”、“退一步说”的情况下予以斟酌。
二、本案其他的一些情况请贵检察员综合考虑。
许XX等人实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以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拘留并被贵院批准逮捕的。希望贵检察员将本案的辩护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纳入到浙江省检察院的这一专项活动。为此,辩护人,也会将该申请附寄到浙江省检察院该专项活动的指导小组。并由他们审核该案是否属于专项活动案件范畴。
正因为许XX等人的被羁押至今,尤其是作为老板的许XX被羁押至今,其经营的XX网络公司遭到了灭顶之灾,而因此导致的间接问题繁多,造成的对其家庭和社会的创伤。比如员工遣散和工资待遇待处理问题,工商税务待处理问题。而这些均得由许XX本人亲自处理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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